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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电线电缆商会章程
- 作者: 发表于 2015-01-29 11:00:31 阅读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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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电线电缆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宁波市电线电缆商会”,英文名:“Ningbo Wire & Cable Chamber of Commerce”,英文缩写:“NBCWCC”。
第二条 本会是由宁波市电线电缆及相关行业的生产经营企业、团体和个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组成的全市行业性社会团体,是会员单位共同利益的代表,本会为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团结和组织广大会员贯彻执行党委、政府决策,协助政府搞好行业管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积极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会员企业的交流与合作;加强行业自律,提升行业整体素质,规范行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为宁波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在具备条件的基础上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接受宁波市工商业联合会为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宁波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负责人为会长、秘书长。历届会长聘请为本届商会名誉会长。
第七条 本会会址:宁波市海曙区大来街47号亚细亚B座703室。
本会的网址:www.nbsdxdlsh.com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和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贯彻地方产业政策,积极发挥社团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
(二)加强电线电缆行业规范,协助政府部门制定行业标准,指导业内企业搞好产品的质量管理、质量检测和质量评定工作;
(三)推动行业的技术进步,发挥龙头企业的技术领先优势,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开发新产品;
(四)立足于宁波,广泛联系国内外电线电缆行业组织单位,提供国内外经济、技术和市场信息等咨询服务,参与市场建设,组织会员到国内外进行走访、考察,学习先进经营管理理念,捕捉商机,开发专业市场。开展人才培训工作,组织有关座谈会、研讨会、鉴定会等;
(五)创办商会通讯、会刊、杂志、网络等宣传载体;向社会
各界宣传本行业的发展情况,向社会推荐本行业产品的知名企业和品牌;
(六)反映会员诉求,畅通渠道,积极反映会员合理诉求;开展调查研究,协调会员各方面关系,促进行业自律。在政策和条件允许范围内兴办经济实体,开展经济活动;
(七)承办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事项,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承担电线电缆行业评估论证,技能资质考核、创名牌推荐、市场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制订等。
(八)为更好服务线缆行业,提升电线电缆产品质量,促进行业自律体系建设、务实为中国线缆企业提供增值服务,提升各地方线缆商协会在行业中的引导作用,促进电线电缆行业的繁荣与健康发展。本商会联合各省市线缆行业商协会建立联盟组织。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电线电缆及相关行业的生产经营企业、团体和个人,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本会必要时可聘请专家、学者以及熟悉电线电缆行业和热心为电线电缆行业服务的有关人士担任名誉职务。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有合法的生产、经营资格;
(四)在本行业具有良好的信誉,无不良市场经营行为记录;个人会员无违法违纪记录。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经理事会通过的入会单位的法人代表(或其委托的代表)即为本会会员代表;
(四)由理事会或授权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各种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信息、资
料、参加技术培训、技术转让等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遵守行规行约;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积极支持和参与本会举办的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遵重知识产权,不搞不公平竞争活动和侵权行为,维护
全体会员的整体利益。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第十五条 会员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应履行相应的义务。如不能
履行义务或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会员如果连续2年未缴会费或长期不参加会务活动
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有关重要事宜;
(五)决定本会其它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每年召开1次。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及各机构负责人的任用;
(六)决定专职人员的聘任;
(七)制订或修改行规行约;
(八)决定和协调处理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
议须经到会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或理事扩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例会,特殊
情况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较强的业务能力;
(二)在本行业有较大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六)本会设专职秘书长,可根据工作需要实行聘任制。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任期一届。会长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检查本会秘书处的工作情况。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提出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经理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三)协调本会各方面开展工作;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与业务主管单位及相关业务部门的工作联系;
(六)做好宣传工作,负责创办会刊、通讯、商会杂志、网站建设等;
(七)制定秘书处的工作条例和工作人员的奖惩、考核标准,
经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八)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监事和监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连任。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条 监会的选举和罢免:
(一) 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 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负责人、秘书长、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
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列席理事会,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建议;
(二) 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
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 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
出提案;
(四) 对负责人、秘书长、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
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 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
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 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接受会员(代
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七)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一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三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包括接受政府部门委托承办工作的收入;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另定)。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
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
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
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
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
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
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
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
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
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市工商联的监督下,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8年5月25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