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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进一步加强拒绝监督抽查行为认定与处置工作的通知
  • 作者:  发表于 2010-12-23 10:35:46   阅读次数:0
  • 关于进一步加强拒绝监督抽查行为认定与处置工作的通知

      (浙质监发〔2011220号)

    各市、义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检验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监督抽查有效性,深化“五调整、五落实”举措,营造公平、和谐监督抽查环境,省质监局决定强化受检单位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行为(以下简称拒检)的认定及处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拒检的形式

    (一)妨碍、拒绝抽样人员进行抽样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人员带走样品的;

    (三)声称所抽产品为出口产品而无法提供出口证明的,或提供的出口证明材料无法证实所抽产品为出口的;

    (四)其他拒检行为。

    二、拒检的认定

    (一)抽样时,应至少有2名抽样人员参加,并向被抽查单位出示监督抽查文件或复印件、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证、单位介绍信或证明身份的证件。

    (二)受检单位拒检的,抽样人员应进行说服教育,告知受检单位拒检的法律后果,并报告受检单位所在地县级质监局。

    受检单位所在地县级质监局在接到抽样单位报告后,应及时赴抽样现场处置。受检单位经所在地县级质监局说服教育后,仍然拒检的,抽样人员应在现场填写《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受检单位拒绝监督抽查认定表》(附件1),经县级质监局签署意见后在3个工作日内报受检单位所在地市级质监局。

    (三)受检单位所在地县级质监局确因工作原因不能及时赴抽样现场的,抽样人员应在现场填写《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受检单位拒绝监督抽查认定表》(附件1),在3个工作日内报受检单位所在地县级质监局,同时抄送受检单位所在地市级质监局。

    县级质监局收到《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受检单位拒绝监督抽查认定表》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拒检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必要时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或调查笔录。完成后在《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受检单位拒绝监督抽查认定表》签署意见,3个工作日内报送受检单位所在地市级质监局,并抄送抽样单位。

    (四)抽样单位在抽样过程中发现拒检行为的,县级质监局经现场认定(核查)后签署的意见为最终认定。

    三、拒检及相关问题的处置

    (一)经现场核查,受检单位接受监督抽查的,由县级质监局负责按要求抽取样品。

    (二)监督抽查产品评价规则要求有现场检验的,县级质监局应会同原抽样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受检单位接受监督抽查的,由原抽样单位负责现场按要求抽取样品。

    (三)经现场核查,受检单位拒检或经核查被监督抽查产品确属于出口的,县级质监局应在《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受检单位拒绝监督抽查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后报市级质监局,并抄送抽样单位。

    (四)市级质监局应在监督任务完成后,对拒检单位进行汇总并报省质监局,由省质监局负责适时发布拒检企业公告。

    (五)受检单位拒检的,县级质监局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给予警告,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建议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实施行政许可的产品,应通报相关部门,由其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置。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规范拒检的认定与处置工作,是提高监督抽查有效性,营造公平、和谐监督抽查环境的保障。各有关单位务必统一思想,深刻领会拒检认定及处置工作的重要意义,要从履行职能的角度,高度重视拒检行为的认定及处置工作。

    (二)加强配合,规范做好拒检认定与处置工作。各县、市级质监局和抽样单位应把拒检认定与处置工作作为监督抽查工作的重要环节来抓,各县级质监局接到抽样单位报告后应及时安排力量现场处理。抽样单位要积极配合拒检企业所在地县级质监局完成现场核查工作,需要抽样单位配合抽样时,应克服困难,全力支持。各市级质监局应做好汇总和督促工作,必要时应协助县级质监局做好现场核查工作。

    (三)严格认定程序,依法公告。各相关单位应严格按省质监局要求做好拒检认定和处置工作,认真核实、确认相关信息。省质监局汇总全省拒检单位信息后,依法适时予以公告。

     

    附件1